理清证据与金额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的徐存江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是律所副主任和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面对此案,他首先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指出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同时,对于销售金额,徐律师认为应认定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这一精准的定性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基础。
挖掘从轻情节
徐律师还积极挖掘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他提出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这一意见,但徐律师还指出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且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成果显著
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自首意见,但采纳了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唐缓刑。徐存江律师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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