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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重罪指控到轻罪缓刑,彰显司法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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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4 · 1919人看过
刑事处罚辩护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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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下法治社会,税收犯罪认定需严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吕泽宇律师以专业素养为被告人辩护。经其努力,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被告人缓刑,体现司法对税收犯罪认定的审慎。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重罪指控到轻罪缓刑,彰显司法审慎态度

吕泽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凭借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的学习背景,在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中展现出专业能力。他接手的以“补进项”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体现了他在法律实践中的专业与担当。

证据梳理与精准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细致地梳理了本案的各类证据,涵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等。他重点核实了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真实性、被告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深入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本案被告人主观无骗税目的,且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被告人还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推动司法审慎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多项权威资料,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他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促使法庭采纳辩护意见。这一案件的结果再次明确,对于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应审慎适用刑法,避免过度刑事化,体现了司法的严谨与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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