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刑事案件
尹艳华于2012年开始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她作为律所副主任、合伙人,主要服务对象涵盖刑事涉案人员,工作方式以诉讼为主。执业以来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其中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涉及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等全品类刑事领域。
在陈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陈某被拘留后,家属委托尹艳华律师。尹律师会见后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虽起初取保申请未被批准,但在某安提请批捕后,她申请不予批捕,最终第37天陈某成功取保。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尹律师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反复沟通和听证会争取,某检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在赵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涉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尹律师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前,公诉人变更起诉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该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参与民事案件
除刑事案件外,尹艳华也参与民事案件。在王XX、李X与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XX通过微信与东滨XX职工刘X协商购买二手车,支付15000元购车款后,因物流公司通知的运费比预计高出很多,马XX拒绝提车,且东滨XX一直未提供车辆行驶证等重要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王XX、李X上诉,尹艳华作为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辩护。她指出物流公司由东滨XX选定,其未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情况应承担责任;东滨XX未提供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所需重要材料,导致马XX购车目的不能实现;东滨XX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存在过错。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王XX、李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XX、李X需返还马XX购车款15000元及利息。
辩护获从轻处罚
在马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骗取贷款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马X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发票并骗取贷款。尹艳华律师团队详细梳理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核实细节后,提出马X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涉案木材收购业务真实,开票金额与实际收购量相符且国家税款未损失;马X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不存在伪造财务报表行为,贷款相关材料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成,且已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律师团队还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支撑辩护观点。法院审理后,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税额认定上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骗取贷款罪认可马X已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最终综合全案事实对马X量刑,相比原指控有一定程度的从轻。
助力缓刑判决
在李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李X作为赌博APP的技术开发人员被指控构成开设赌场罪。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研判案件。在案件审理阶段,她提出李X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等辩护意见。法院虽未采纳李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但认可其他核心辩护观点,最终判决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李X成功获判缓刑,免于实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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