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与案件背景密齐光,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2201110818298。他服务地区以山东青岛为核心,同时覆盖潍坊,联系地址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号楼厚业中心1601。密齐光本科毕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强制执行案件方面有较多实践。他还荣获2015年、2016年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称号,获评2022年青岛市市北区“优秀律师”,是半岛都市报“问法热线”特邀律师。此次涉及的是一起1000万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二、案件当事人诉求与回应原告黄起诉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称因第三人朱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对自己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到期债权,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被告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并不真实存在,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被告招远XX公司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X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且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经起诉并败诉,重复起诉应当被驳回。三、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原告与第三人朱X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朱X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万元和1500万元,并认可欠款805万元。XX公司和朱X之间存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类)》,约定朱X承包B地块工程,但XX公司认为双方是内部承包关系,而非转包。XX公司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转账证据等表示质疑,并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四、案件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故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最终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承担。密齐光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这起复杂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中,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助力案件取得了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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