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欠款引发纷争
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一场劳务合同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原告胡某于2015年负责“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2018年间经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116万余元,已支付78万,尚欠38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胡某将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各被告纷纷抗辩
被告李X称自己是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属职务行为;被告王X也表示自己是建设公司出纳,付款是职务行为;某房屋公司则坚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付款义务,且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某建设公司更是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材料。
鲁世超律师助力破局
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庭审中,鲁世超律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协助房屋公司进行有力抗辩。他指出原告仅为提供劳务的个人,并非法律意义上投入资金、材料、设备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法院公正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香苑”1楼项目发包人为某房屋公司,中标施工单位为某建设公司,李X、王X系建设公司员工。法院认为,原告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工程已投入使用可参照结算单折价补偿。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鲁世超律师协助房屋公司成功摆脱了不必要的责任,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代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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