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实务中,工程款结算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涉及合同条款变更及法律规定适用的争议更是错综复杂,犹如一团迷雾,让案件走向扑朔迷离。一旦陷入看似确凿的不利局面,想要扭转乾坤并非易事。在这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情况就十分棘手。
证据梳理:锁定争议焦点
作为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的代理人,面对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要求按此标准结算的诉求,形势不容乐观。申请人的主张似乎有一定依据,给被申请人带来了巨大压力。执业七年的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矛盾,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本案争议焦点,包括《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不下浮”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链条:击破不实主张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全部证据,包括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他们发现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按7.945%下浮率结算,且这是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附件仍明确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费用,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其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同时,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
庭审抗辩:赢得仲裁胜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这些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且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提异议。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并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在法律案件中,证据审查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石。通过挖掘证据细节、构建证据链条,能为案件带来转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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