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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证据审查与辩护策略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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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9 · 17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3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案例展示: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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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治社会,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是对证据逻辑的严谨考量。今天,我们聚焦一起合同诈骗案,深入剖析律师在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方面的实务操作。

律师简介

曹亮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拥有中南大学法律专业背景。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多件,在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和合同纠纷领域造诣深厚。作为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多个职务的担任者,他秉持为人民服务的执业理念,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原则,恪尽职守。

案例纪实

案件困境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于XX系沈阳XX公司法代表人,在与被害单位XX公司的煤炭购销合同中,XX公司收到66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同时,在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中,也存在合同未按时履行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于XX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证据动作

辩护人曹亮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细致的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对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合同,辩护人指出合同未履行是由于客观因素,如全国煤炭行业价格下滑、煤炭质量问题以及与其他公司的经济纠纷等,且XX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XX公司与XX公司的合同,辩护人提供了辽宁XX公司的收款说明、供应商明细帐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购煤,XX公司有供货能力,未及时供煤是因为洗煤设备未协调好以及煤炭自燃等原因。

结果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XX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综合审查辩方证据,对公诉机关关于于XX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不予支持。最终,于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虽然判决结果未完全采纳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但相对于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的情况,已经是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结果。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在案件辩护中的重要性,也提醒我们在法治实践中要严谨对待每一个证据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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