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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法庭上,鲁世超律师力辩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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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9 · 18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01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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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洛阳洛龙区的法庭上,一场劳务合同纠纷激战正酣。原告胡某索要工程款,被告各执一词。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这场纷争中据理力争,案件走向备受关注。

法庭风云初起

阳光洒在洛阳洛龙区的法庭上,一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此拉开帷幕。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被告李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X、被告某房屋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已就位,只有被告某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胡某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385,486.5元及利息,案件的紧张氛围弥漫在法庭之中。

各方激烈交锋

原告胡某陈述,自己于2015年负责“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年至2018年间经被告李X等人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未付。被告李X辩称自己系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属职务行为;被告王X也表示自己是公司出纳,付款属职务行为;被告某房屋公司则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冷静应对,凭借专业知识为己方据理力争。

法院查明裁决

经审理查明,“天香苑”1楼项目发包人为某房屋公司,中标施工单位为某建设公司,被告李X、王X系某建设公司员工,原告胡X无劳务资质完成了部分劳务施工。法院认为,原告与某建设公司间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工程已投入使用可参照结算单折价补偿。被告李X、王X行为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某房屋公司无需对原告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胡X劳务费385,486.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鲁世超律师在这场案件中,以专业的素养和出色的辩论,为委托方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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