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公司无财产执行债权就没救了?两起股东责任纠纷案教你破局

公司无财产执行债权就没救了?两起股东责任纠纷案教你破局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485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做律师的朋友聊天,发现很多债权人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尤其是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更是愁眉苦脸。这种时候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呢?其实并非如此。下面就通过吴天成律师分享的两个真实案例,看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

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眼看要打水漂。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和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律规定和充分证据面前,公司和张某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

案例二:认缴即担责:一份身份信息背后的股东责任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否认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但吴律师抓住关键,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我国实行认缴制,股东认缴出资是严肃承诺,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责任。

法律干货

关键一步: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调查股东出资情况,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通过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身份信息要慎重: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提供身份信息要谨慎,因为这可能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

认缴出资有责任: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是法律承诺,不能随意逃避出资义务。

结语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只要运用正确的法律策略,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有力武器,大家遇到问题不要慌张。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他会用专业知识为大家排忧解难。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