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企业破产纠纷
丁婷律师在法律行业深耕12年,其中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后转型为律师,具备深厚法律功底和丰富行政执法经验。她服务的主要客户为中小微企业,工作方式侧重诉讼。
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一案中,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在2007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
丁婷作为被告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实体上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丁婷作为被告冉某某的代理人,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核心争议为“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指出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嫌疑。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同时,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232万余元的不当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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