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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从敲诈勒索十年到受贿五年的辩护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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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6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2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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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三年,李建鹏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超300件,其中刑事辩护类200余件,取得二审改判、变更罪名、减轻刑罚、不起诉等结果。
二审改判:从敲诈勒索十年到受贿五年的辩护奇迹

“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建鹏律师的专业与智慧。

李建鹏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拥有太原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二审中,李建鹏律师接受甲X委托担任辩护人

接案后,李建鹏律师初步判断原审法院在罪名定性上可能存在错误。他认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这一判断的法律依据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包含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

证据收集方面,李建鹏律师面临诸多难点。为了证明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他仔细查阅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寻找合同中基于真实“宣传报道”服务目的的证据。同时,对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这一情况,他深入调查相关资金流向和证人证言,以确定该款项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依据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罪名定性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上。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李建鹏律师围绕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他指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依据是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在这个具体环节上,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成功扭转了局面。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X的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实现了二审重大改判,充分体现了李建鹏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罪名定性辩护的核心价值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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