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尹艳华律师代理。尹艳华律师是该律所的副主任、合伙人,自2012年执业至今,深耕刑事辩护一线十余载。她兼具法学与文学双学士学位,持证执业经验丰富,获评滨城区优秀律师,担任滨州市律师协会代表、理事等多个重要职务,是滨州本土兼具专业资历与实战口碑的资深刑事律师。
被告人刘XX原系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刘XX(已判决)成立XX市XX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人刘XX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上述非法集资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刘XX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她深入沟通,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律师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辩护工作:
1.精确指控金额: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比如“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予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以其本人及亲友名义的投资,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应计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部分集资参与人仅有合同而无银行流水佐证,其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以及案发前已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部分获利,应从其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
2.厘清违法所得范围: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提出该车系刘XX使用其本人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置换所得,实质上是用其个人债权冲抵,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
3.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坚持并强化了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强调刘XX仅为基层业务员,听命于公司主犯刘XX及店长张德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刘XX账户交易明细、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刘XX向王XX的还款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夯实其以亲友名义自有资金投资的事实。
4.定性辩护: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以区分自然人与单位责任,虽然此意见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关于犯罪金额,确认审计报告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预扣利息、刘XX本人及亲友投资等进行了扣减,故对辩护人相关异议不予采纳;但确认“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XX车,认定其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律干货
1.重视证据收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关键。像本案中律师收集的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还款收条等证据,对争取从宽处罚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当事人要及时保存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2.积极退赃退赔:主动退赃退赔可以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刘XX部分退赃退赔并获得部分受害人谅解,最终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3.争取认定从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积极争取认定为从犯,因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处于被动和无助的状态。尹艳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刘XX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最终为她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这也告诉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相信法律的公正,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尹艳华律师执业多年,专注刑事辩护,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