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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污染环境犯罪,律师如何帮当事人争取缓刑和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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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0 · 1506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律师朋友交流时,了解到不少刑事案件的复杂情况。在经济犯罪和环境污染犯罪领域,很多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陷入困境。今天就通过两个真实案例,看看律师是如何在这些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让大家也能从中学习到实用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本案由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李小龙律师代理。李小龙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级合规师,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1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上海的朱XX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5年至2021年,他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了多家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价税合计780万余元,税额合计107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少90余万元税款。2022年7月27日,朱X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

李小龙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抓住朱XX有自首情节,且公司已补缴税款这两个关键要点。在法庭上,他强调朱XX的自首行为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补缴税款也减少了国家的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建议,对朱XX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朱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污染环境罪、掩饰隐瞒犯罪

还是李小龙律师代理的案件。被告人李XX是临沂一家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和徐XX、戴、韩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废电路板加工厂,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此外,李XX和徐XX还明知金等人非法加工废电路板提炼的金属物质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案件中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比如徐XX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李XX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戴和韩是否为从犯、李XX是否明知收购的货系犯罪所得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损失金额等。

李小龙律师针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他通过收集证人证言书证证据,证明徐XX在加工厂的建设、销售等环节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相关法规和鉴定结果进行有力辩护;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计算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考虑到李XX、徐XX有坦白情节,韩有自首情节,徐XX有立功情节等,对他们从轻或减轻处罚。李XX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徐XX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等。同时,各被告人还需连带赔偿污染环境损失。

法律干货

1.自首很重要: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能体现认罪悔罪态度,在量刑时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像案例一中的朱XX,自首为他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

2.及时弥补损失:如果涉及经济犯罪,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及时补缴税款;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积极赔偿损失,能减少不良后果,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3.了解法律规定:在从事经营活动前,一定要了解相关行业的法律规定,取得必要的许可证,避免因无知而犯罪。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的困境复杂多样,但只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同时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就能争取到相对较好的结果。李小龙律师执业多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所在的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龙图路666号置地广场C座39层,大家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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