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陈俊全律师代理。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刑事、民事领域,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2023年2月4日凌晨2时许,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路,被告人蓝某某酒后在“布某某KTV”门前对路过的蒙某某、韦某等人吹口哨,引发了双方的争执。蒙某某、韦某等人手持碎砖块到KTV门口与蓝某某等人争吵,被劝阻离开后,唐某某手持木棍、蒙某某手持木棍、蒙某某手持拖把杆、蓝某某出大门与蒙某某、韦某等人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卢某某也手持木棍参与其中,斗殴造成蒙某某、韦某等四人轻微伤。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某某、唐某某、卢某某、蒙某、蓝某某、蒙某某、韦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某某、唐某某、卢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某某、蒙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关键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事件起因是蓝某某酒后无事生非、辱骂挑衅,且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蒙某某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的儿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他们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某某、蒙某某、韦某适用缓刑。
法律干货
准确认定罪名:在类似案件中,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根据事件的起因、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方式来判断,不同罪名的量刑差异较大。比如本案,如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量刑可能相对较轻。
自首情节很重要: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被认定为自首。自首能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冷静,积极配合调查。
认罪认罚和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取得对方的谅解也能酌情从轻处罚。这在量刑时会起到重要作用。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冲动是魔鬼,一时的意气用事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但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如果能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也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希望大家都能知法守法,遇到问题理性解决。本案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陈俊全律师代理,该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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