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承办案件逾700件,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案。原告张XX于2020年4月27日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张XX遂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起诉书和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然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资多少和用工人数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均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因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还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做技术员,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被告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蔡XX遂提起诉讼。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刘欢律师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宿州XX公司应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其未按规定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订下的付款计划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因此支持了蔡XX要求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无实际用工决策权,一般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工资拖欠维权:劳动者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保留好工资欠条、工作证明等证据。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可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不能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只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保留好证据,合理维权,就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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