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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他为何最终无罪?律师揭秘关键辩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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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0 · 1263人看过
导读:最近,很多人都在热议合同纠纷和诈骗犯罪的界限问题。不少人担心自己在合同履行中稍有不慎,就会惹上刑事官司。今天,咱们就来看看河南一位当事人遇到的类似难题,他被指控合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最终结果如何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还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

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做了一系列辩护工作。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等,梳理出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真实情况。其次,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他虽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搞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上,没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虚构身份、逃避联系,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次,明确刑民边界,说明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附上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区分刑民界限:在合同履行中,要清楚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的区别。如果只是履约不当,一般属于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保留证据:日常经营中,要保留好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证据,万一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还原事实。

3.主观意图很重要: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很关键。没有这个主观故意,就不构成诈骗犯罪。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界限至关重要。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辩护。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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