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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律师精准锁定多主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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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566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投资者陈X因XXD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致股票受损起诉。徐晓律师团队考虑XXD公司赔偿能力不足,经研究分析确定18名董监高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各主体承担不同比例连带赔偿责任。
XXD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律师精准锁定多主体担责

徐晓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证券欺诈诉讼领域,承办了数千件民商事案件,为众多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在XX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徐晓律师团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执业态度。

发现公司赔偿困境

20XX年XX月,XX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XX年X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XXD公司子公司在20XX-20XX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投资者陈X在相关年度报告发布后买入股票,违法事实揭露后股价下跌造成损失,遂起诉XX公司等。然而,XX公司资产状况恶化,20XX年末净资产为负值,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徐晓律师团队意识到需要将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以及审计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以增加执行获赔的可能性。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面对自然人被告人数众多、职务和参与度不同的情况,徐晓律师团队对XX公司违法行为实施至今的大量公告进行研究分析。他们厘清了各主体的任职、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情况等问题,最终确定了18名董监高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

明确各主体责任

对于各主体的具体责任,徐晓律师团队提出,被告柯XX作为董事长等,是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柯XX等组织或参与财务造假,未勤勉尽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郑X等知悉并参与造假或未有效履职,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

最终,经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投资者损失并酌定扣除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判决XX公司及18名董监高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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