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缓刑考验期内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领域。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在这起诈骗罪案件中,他充分运用法律理论,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
法定情节的精准适用
李吉强律师紧扣《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事人L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无异议。律师以此为依据,向法院阐述L某符合法定从宽条件,为争取量刑优惠奠定基础。这体现了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将理论转化为实际辩护的有力武器。
主观恶性与悔罪态度考量
考虑到L某因年龄、文化程度及经济条件限制未能退赔,李吉强律师强调其主观恶性较小。L某多次表示深刻忏悔,羁押期间遵守监所规定,表现良好。律师运用刑法中关于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影响量刑的理论,避免了“唯结果论”的机械量刑,为L某争取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数罪并罚的量刑平衡
鉴于前罪已判处缓刑,本次犯罪属于漏罪,李吉强律师请求法院在数罪并罚时充分体现从宽政策,避免重复评价。这一观点基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理论原则,旨在实现量刑的公正与平衡。最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降低刑期”请求,但在公诉机关建议基础上,充分考量了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量刑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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