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发生于西宁市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原告XX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认为被告冯XX的初次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同时对工资计算基数和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提出异议。
鉴定效力定性
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聚焦于《初次鉴定结论书》的效力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鉴定的单位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本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申请,且审理中申请又放弃重新鉴定。李斌律师精准指出,这属于原告怠于行使权利,成功让法院认可了鉴定结论书的效力。李斌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344件,在处理此类复杂法律问题上经验丰富。
工资基数确定
工资基数的确定是本案另一关键。原告以银行流水主张被告月工资4000元,李斌则指出该流水代发金额不符合常理,且低于当地木工通常收入水平。同时,他引导被告提交从社保局调取的《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审核表》,证明XX公司给冯XX的月缴费基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待遇>办法》,最终让法院按每月X02X元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判定
对于停工留薪期的判定,李斌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参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肋骨多发性骨折损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原告虽主张被告出院后回单位工作,但无证据证明。李斌的严谨论证,使法院最终合理调整了停工留薪期工资。
经过李斌律师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和论证,成功破解案件复杂困局,为被告冯XX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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