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他擅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合规经营等多个领域,办案风格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执业期间,他积累了丰富经验,成功处理多起复杂案件。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了部分费用。孙XX将刘XX、车主刘XX以及车辆投保的中国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中国XX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泽宇律师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孙XX部分损失,共计XXXX3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和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干货
签字确认很重要: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亲自签字确认。如果不是本人签字,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成为争取权益的有力证据。
保险公司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有明确告知和解释说明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留证据: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票据、事故认定书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索赔非常重要。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我们要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李泽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如果你在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考虑咨询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他会用专业和责任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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