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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执行债权就没救了?两起股东责任纠纷案教你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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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064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做律师的朋友聊天,了解到两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很多债权人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就觉得债权没希望了。这两起案例却告诉我们,其实还有办法。下面就来看看律师是如何帮助债权人维护权益的。

案例一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独到优势。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时,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方在庭审前置程序压力下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

案例二

同样是吴天成律师代理的案件。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担责。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抗辩,否认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但吴律师抓住关键,肖某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我国实行认缴制,认缴出资是严肃承诺,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担责。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1.关注股东出资: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查一查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履行,可依法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重视身份信息: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提供身份信息要谨慎,因为可能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

3.善用法律武器:遇到债权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这两起案例告诉我们,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股东否认出资责任等困境,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只要善用法律,就能找到破局之道。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妨咨询专业律师。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或许能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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