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还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然而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工程。到案发时,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
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开展了一系列辩护工作。
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等,梳理出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
其次,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律师指出,张某虽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搞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上,没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撤离时没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接着,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最后,及时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并附上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注意主观意图证明:在涉及经济纠纷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资金流向、设备用途等。
明确刑民边界:遇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要清楚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一旦面临刑事指控,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争取有利结果。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法律面前,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张,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洗清罪名。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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