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却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仿佛陷入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
抽丝剥茧寻真相
何菲娅律师执业已逾六年,在处理复杂案件上经验丰富。她接手案件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通过仔细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是其原配偶,这明显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据理力争破驳回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何律师没有气馁。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完整论证获胜诉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何律师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她结合《公司法》等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成功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让这起复杂的案件有了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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