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曲延波律师,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499185,现执业于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一职。他从2014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包括山东济南和青海西宁,联系地址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6266号融建财富时代广场2号楼18楼18041805室。其教学背景为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本科学历,同时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在刑事相关案件处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擅长刑事辩护
曲延波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只做刑事案件。执业以来,他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辩护、控告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
曹X涉嫌受贿罪辩护案例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曹X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淄博市XXX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X提起公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淄博市XXX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作出判决。
被告人曹X,男,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原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先后任正营职、副团职)。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XXX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6年期间,曹X利用担任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消防业务检查、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财物,共计66.0622万元,涉及九起受贿事实,包括接受房产开发公司免房款利益33.7022万元、接受食品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并免除债权20.26万元等。
曲延波律师作为曹X的辩护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曹X从轻或减轻处罚。他指出曹X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曹X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曹X在案发后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主动挽回涉案损失。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曹X受贿66.0622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曹X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案发后曹X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曹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判决:曹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曹X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对曹X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在这个案例中,曲延波律师精准研判量刑情节,准确识别出曹X的自首情节以及其他酌定从宽情节,形成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法定从轻处罚,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他在庭审中清晰、专业地阐述辩护观点,其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均被法院依法采纳,成为法院对曹X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同时,他引导当事人认罪悔罪,助力司法程序推进,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高效推进司法程序提供了条件,也契合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此外,他专业解读法律规定,在尊重案件客观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挖掘当事人的从宽处罚情节,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高X涉嫌强奸罪辩护案例
2017年10月,高X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以高X于2017年10月2日凌晨,将被害人带至某小区自家地下车库内,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高X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提交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伤情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DNA检验鉴定书等多项证据予以佐证。
曲延波律师接受高X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核实各项证据材料,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在庭审中,他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交的证据,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害人系自愿与高X发生性关系,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存在主动亲吻、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交换性交姿势等行为,且仅右手臂有红印无其他伤痕、衣物完整,还曾拍摄高X模糊照片,足以证明被害人处于自愿、清醒状态;事前系被害人以借钱为由主动联系并接近高X,并非高X主动搭讪;被害人在案发后有充足时间报警却未及时报警,且无遭受性侵后的正常异常反应,其陈述可信度存疑;被害人曾陈述为脱离现场假装答应做高X女朋友,可见其为达目的可随意变更说辞,进一步降低其陈述的真实性;公诉机关提交的伤情照片制作程序不合法,仅有一名办案人员签名,无制作说明且未交被告人辨认,不应被采信;公诉机关提交的DNA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未附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部分检材无提取笔录,来源、保管、送检程序均不合法,依法不应被采信。
庭审中,辩护人就上述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质证与辩论,同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质证,指出证据链条中的多处漏洞。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本案各项证据及控辩双方意见进行了综合审查评判,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应被采信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DNA检验鉴定书因程序违法、要件缺失,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虽然法院最终认定高X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辩护人通过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成功否定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关键鉴定证据,彰显了刑事辩护中证据质证的重要性,也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的诉讼权利,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程序正义的严格把控。
在这个案例中,曲延波律师精准定位辩护思路,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并围绕该思路开展证据梳理、质证准备等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他严格把控证据质证,从制作程序、法定要件、检材来源等多个角度,精准指出证据存在的违法与瑕疵之处,促使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否定了关键鉴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了刑事辩护中对程序正义的严格坚守。在庭审中,他专业应对庭审辩论,清晰、有条理地发表各项辩护意见,让法院充分听取并审查辩方观点,履行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也让当事人的辩解与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此外,他的辩护工作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了参考思路,尤其体现了“以证据为核心、以程序为抓手”的刑事辩护原则,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推动了案件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