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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理审视与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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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580人看过
导读:在劳动争议频发的当下,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律师,凭借其在劳动、工伤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代理了新XX某轻工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企业避免了高额的加班费支出,本案也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和实务参考。
劳动争议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理审视与实务解析

律师简介

专业背景

王俊杰律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展现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

秉持“诚以待人,毅以处事”的执业理念,王俊杰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凭借专业和诚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案例纪实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员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轻工公司支付多项费用。争议焦点集中在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以及提成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对价。黄X主张按其月平均工资9247元计算加班费,而轻工公司则认为应依合同约定按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

裁判结果及法理分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1540元,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这一判决体现了合同约定在加班费计算中的重要性,遵循了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法理原则。同时,法院对提成工资性质的认定,避免了企业重复支付加班费的风险,平衡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然而,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无效但经济补偿仍判付,提示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完善证据留存机制,遵守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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