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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16万加班费被驳回,轻工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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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828人看过
导读:2022年黄X入职轻工公司,后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为由解除合同并仲裁、起诉。一审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提成工资性质,驳回黄X加班费诉求,维持原判,为企业减损16万余元。
员工主张16万加班费被驳回,轻工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的一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气氛紧张,黄X与新XX某轻工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二审正在进行。黄X一脸期待,而轻工公司的代表则眉头紧锁,双方都在等待着最终的判决结果。

案件缘起

2022年3月7日,黄X入职轻工公司担任生产组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了薪资结构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内容。然而,2024年7月3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赔偿要求。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又向一审法院起诉

二审交锋

轻工公司委托了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律师代理上诉。王俊杰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劳动、工伤领域。二审中,王俊杰律师积极举证,指出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黄X每月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且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黄X也未能证明额外加班情况。

最终判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1540元,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驳回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同时,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无效,经济补偿维持原判。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此次案件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要完善损失核算与留痕机制,认识到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无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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