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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刑事律师推荐,处理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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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334人看过
导读:陈青友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曾担任某县政府法制科职员,积累了丰富经验。他成功代理集资诈骗案,将罪名改判为轻罪,获轻刑处罚,展现专业价值。
菏泽刑事律师推荐,处理集资诈骗案

律师基本信息

陈青友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自2017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1324,现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其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大厦十楼。在2005年至2018年期间,他任职于某县政府法制科,这段工作经历为他积累了大量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他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也十分丰富、技巧娴熟,平时还擅于学习和案件研究。

擅长领域与理念

陈青友律师的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以及合同纠纷。在执业期间,他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的案子,其中以刑事、劳动纠纷以及合同纠纷为主。他秉持着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致力于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他还担任着专职律师、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带头人的职务。

专业能力与荣誉

陈青友律师拥有行政执法证这一专业能力证书。他不断努力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利用专业能力和娴熟的技术仔细研究,找到最佳辩护(代理)路径。他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针对案件在每个阶段与办案人员都提前沟通并亲历亲为,做到心中有数。并且善于研究和总结,针对所做的每个案件庭审前都要通过各种工具查找案例进行对比研究,庭审结束总结心得为以后办理案件借鉴。在荣誉方面,他在2018年被某县县委、县政府评为“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被律图网评为“先锋律师”,2022年被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授予“优秀青年律师”,2023年和2025年都被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授予“优秀律师”。

行业贡献与特色

陈青友律师在行业内有着诸多贡献。他常年参与法律宣传,举办免费法律讲座,是法律义务宣传员,为普及法律知识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同时,他常年为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体现了他的社会责任感。此外,他还多次参与律协举办的疑难案件研究,在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也为行业的发展贡献了智慧。

典型案例详情

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山东省XX县人民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X在XX县境内,隐瞒资金真实用途,虚构开设粮点收购粮食的经营理由,以“月息1分、随存随取”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共骗取12名群众集资款共计人民币37万元。胡X将所获款项连同其他群众存粮款用于网上炒期货、投资非法理财平台等高风险活动,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截至2019年2月立案时,尚有25.72万元集资款未能偿还,案发后仅归还9.63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胡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工作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陈青友律师接受胡X委托,担任其本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全面阅卷,细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围绕案件核心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深入分析,精准锁定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为胡X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辩护人结合在案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其吸收存款的行为虽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但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胡X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庭审中,辩护人就案件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的质证与法庭辩论,全面阐述辩护观点,同时就案件涉案数额、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向法庭发表意见。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结合全案证据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胡X在XX县先后注册经营两家粮油相关公司,经营期间以“月息1分、随存随取”为利诱,通过口口相传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实际吸收12名存款人存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37万元;胡X将该款项与其他存粮款一并用于网上炒期货、投资理财平台等高风险活动,造成巨额损失,截至立案时尚有25.72万元未偿还。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胡X亲属主动代为向所有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未偿还款项,取得了全体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不能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诈骗方法骗取资金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胡X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胡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胡X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判决胡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价值体现

在这起案件中,陈青友律师展现了多方面的价值。首先,精准把控罪名界限,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辩护人深刻把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实施诈骗方法,通过全面阅卷和证据分析,明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存在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精准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成为法院改判罪名的关键依据,从根本上降低了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幅度。其次,细致质证核减涉案数额,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在案件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进行细致质证,结合在案证据提出数额异议,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将公诉机关指控的37万元核减为36万元,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后续轻判奠定基础。再次,推动退赔谅解程序,增加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沟通协调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协助推动全部赃款的退赔工作,促使被告人取得全体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为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提供了重要事实依据,有效降低了刑罚裁量幅度。最后,全面把控案件辩护节奏,实现辩护效果最大化:辩护人从案件定性、事实认定、量刑情节等多维度展开辩护工作,既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问题上据理力争,又兼顾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落实,通过专业、系统的辩护策略,最终实现罪名改判与轻刑处罚的双重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与作用。上述案件充分体现了陈青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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