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郑勇律师拥有四川大学的教育背景,自2009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34200910243091。他服务于四川凉山地区,就职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他不仅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执业经验与专长
郑勇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办理了众多如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他对案件判断准确,对证据分析透彻,法庭辩护有理有节,许多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典型案件之博某抢劫杀人案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的复杂过程,但辩护团队坚持不懈。最终在二审时,直接改判博某无罪,成功为当事人洗清冤屈。
典型案件之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羁押。
典型案件之吴某滥伐林木案
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吴某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某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某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某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又将吴某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某等人。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最终作出对吴某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案件之杨某串通投标案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
典型案件之崔某故意伤害案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
典型案件之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
典型案件之何某窝藏包庇案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案件之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典型案件之毛某贩卖毒品案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郑勇律师在二审时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挽救了当事人的生命。
典型案件之阿某贩卖毒品案
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团队特色
郑勇所在的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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