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初现
XXX公司长期为XX集团供应建筑材料,XX集团背书转让两张共30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时,出票人XXX公司以房地产行业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付,XXX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在最初的局面下,若仅追究直接债务人,因项目公司可能缺乏履行能力,债权实现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律师破局
邹鹏鹏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接受委托后,她对涉案主体背景深度调查,发现出票人XXX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XX公司。她制定了将XX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策略。
胜诉逆转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XXX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XXX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XX集团作为背书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因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与XXX公司财产独立,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XX集团、XXX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股东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成功为XXX公司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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