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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价款结算的法理与实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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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234人看过
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效力与价款结算问题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焦点。本文将结合迟延蕾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深入剖析相关法理与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价款结算的法理与实务考量

迟延蕾律师简介

多元化背景

迟延蕾律师毕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医学和法学双重背景。他曾在大型建筑类施工企业从事商务谈判工作,服务众多世界五百强企业,积累了丰富的商务谈判经验,能多元化处理纠纷

专业能力强

迟延蕾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领域。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方面,为多家建筑企业提供全链条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千万以上标的案件,为客户综合止损五千余万元;刑事辩护业务中,代理多起经济类及其他类型刑事案件,帮助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等结果;在公司治理上,长期为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做好风险防控。

案例纪实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与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黄X公司则辩称应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且已超付工程款。

法院裁判结果

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法院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一审关于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

此案例凸显了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理依据,也体现了迟延蕾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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