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当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款结算问题更是错综复杂。梁X、杨X与山东黄X公司的这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陷入了这样一个“死结”般的困局。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所签《劳务分包协议》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等多个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使得案件走向扑朔迷离。
理清争议焦点
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迟延蕾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案,他迅速理清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而黄X公司则坚持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结算。迟延蕾律师深知,准确把握这些焦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明确了争议所在,才能有的放矢地寻找解决方案。
精准适用法律
迟延蕾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将目光聚焦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上。他分析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符合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在二审激烈的辩论中,他坚定的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为黄X公司据理力争。
助力法院精确裁判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迟延蕾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协助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并对质保金是否应扣留进行重点审查。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精确认定尚欠工程款,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并相应调整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使得案件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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