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浙江某X某某XX科技有限公司、XXXX实业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犹如一团乱麻,充满了矛盾与争议。一审判决未达杨XX预期,上诉阶段争议焦点众多,两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后两笔加工款是否应支持等问题错综复杂。
梳理法律关系,明确争议焦点
吴艳霞律师自2022年执业,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此案后,她迅速梳理法律关系,明确二审争议焦点为后两笔加工款是否支持以及XXXX实业有限公司是否为付款主体。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她精准定位问题核心,为后续的破局奠定基础。
审查证据,定性加工款
对于189991.90元加工款,吴律师审查发现,两公司认可缪XX是高管和业务负责人,其发送的对账单对两公司有约束力。且该款项为中高频内加工款,与第三方加工款有别,无证据证明已在另案抵扣,对方主张的加工单价也无证据支持。基于此,吴律师有力的主张该笔加工款应得到支持。而对于117163.80元加工款,相关单据经手人无法代表公司收货,且无核对确认凭证,证据不足,吴律师也客观分析,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清晰依据。
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确定责任承担
吴律师深入调查,发现两公司办公地址相同、人员混同、业务范围重合、财务混同,虽登记为独立法人,但实际界限不清,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她明确指出XXXX实业有限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观点,改判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为杨XX成功破局复杂困局,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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