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陈俊全律师代理。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2023年2月4日2时许,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路,被告人蓝某某在“布某KTV”门前对路过的蒙某、韦某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蒙某、韦某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某某、蒙某某等手持木棍、拖把杆等与蒙某、韦某等人对峙并发生斗殴,造成多人轻微伤。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某某、唐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蒙某某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案件起因是蓝某某酒后无事生非,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获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他们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某某、蒙某某、韦某适用缓刑。
法律干货
罪名认定:在类似案件中,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通常是双方为了报复等目的进行的互相殴斗;而寻衅滋事更多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
自首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案件中要积极表明态度。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法律在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张,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同时,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能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陈俊全律师代理,该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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