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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长侵犯人身等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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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250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核心业务为刑事辩护,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行动,成功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长侵犯人身等犯罪辩护

刑事辩护执业

李鉴春自2009年开始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主要服务的客户类型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于诉讼。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方面尤为专精,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了40件相关案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方面。

合同诈骗辩护案

当事人方面,原告为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是张某。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且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李鉴春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采取了一系列具体行动。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然后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认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结果是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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