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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疑难执行与民商诉讼律师吴天成:破执行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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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803人看过
导读: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执业于苏州,专长疑难执行与民商诉讼。曾代理卢某案,将公司与股东列为被告,使卢某债权全额实现;代理某有限公司诉肖某等案,认定肖某股东资格,令其担责。
苏州疑难执行与民商诉讼律师吴天成:破执行困局

聚焦执行难题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在苏州执业,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他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方式既重诉讼也兼顾非诉。其核心执业方向为疑难执行案件代理,尤其擅长处理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

股东责任穿透案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某公司与股东张某的代理人,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将该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责任,主动与卢某达成和解,全额归还本金,避免了后续漫长诉讼程序

认缴股东担责案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担责。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抗辩,否认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肖某的代理人,未局限于签字笔迹争议。他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节点,指出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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