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2017年,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在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逆向行驶侧翻,于某某受伤,其妻子赵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死者家属因赔偿问题与建设公司协商无果,委托刘刚律师起诉。
刘刚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指出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参考相关统计公报数据,明确死者家属因赵X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承担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负担,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多领域执业背景
刘刚律师自2012年起在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他服务于安徽宿州地区,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均有涉及,能为不同客户提供多维度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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