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曲智玮律师持有江西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于2020年开始在法律行业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1202010279349,现任职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其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绿地中心9层。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婚姻家事、公司治理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财产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秉持“笃行致远,厚德正生”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行业职务
2023年8月,曲智玮律师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同年8月还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内的专业认可度,也为他提供了更多参与行业交流和规则制定的机会,有助于他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擅长领域
曲智玮律师擅长婚姻、继承、公司治理、复杂合同纠纷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在婚姻家事方面,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婚姻纠纷、财产继承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司治理领域,他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股权架构设计、公司合规运营等。对于复杂合同纠纷,他可以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合同条款,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他能帮助企业预防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典型案例:股权代持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在这起股权代持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原告阿XX・麦某某是XX公司原监事及财务负责人,被告是XX公司,第三人阿XX・阿XX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发起设立XX公司,后经多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显示双方各持股50%。为引进战略投资人,原告与第三人协商由第三人代持原告股权,原告退出显名股东行列,工商登记也完成相应变更。然而,第三人违背诚信原则,否认原告的实际股东身份,拒绝配合原告恢复显名股东身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股东权益。
原告的诉求包括确认其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100%股权中的50%股权;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股东增记手续,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原告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配合将第三人名下100%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持股50%、第三人持股50%。
被告及第三人则提出多项抗辩,如原告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非公司实际股东;原告已于2021年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双方不存在股权代持的合意及事实;案涉《股东股权确认书》系原告盗用公司公章签订,第三人未签字,且《股权代持协议》上第三人签名系伪造,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涉嫌挪用资金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第三人作为公司100%持股股东,不同意原告成为公司股东。
曲智玮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团队律师紧密协作,为原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团队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锁定争议焦点,全面搜集举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及第三人否认签名真实性、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律师团队及时向法院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通过专业鉴定结论推翻对方的虚假抗辩。在庭审中,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股东资格的实质认定标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实际股东的显名权等问题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其观点被法院全部采纳。同时,律师团队全程跟进案件程序,维护原告诉讼权利,最终助力原告胜诉。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系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0%的实际股东,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判令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并将原告及持股50%的信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判令被告、第三人共同配合原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将第三人名下100%股权变更为原告持股50%、第三人持股50%;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原告挽回了巨额的股权经济损失,也为类似股权代持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的司法实践参考,充分彰显了曲智玮律师在公司治理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曲智玮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婚姻家事和公司治理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