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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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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216人看过
导读:姜凯文律师2020年起在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承办超500件案件,专精经济类犯罪案件。此次他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张某辩护,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张某因有自首等情节被决定不起诉。
济南律师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

律师简介

姜凯文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自2020年起在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3103。他是该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经验,承办案件超500件,其中经济类犯罪案件占比约80%,多次取得不起诉缓刑等成果。

案件背景

被不起诉人张某系东营市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5至8月,张某通过中间人吴某等介绍,与蔡某合谋采取“票货分离”方式,以东营市A有限公司名义到中国B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东南C分公司购买成品油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假交易,东营市A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购油情况下,支付开票费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额人民币XXX.33元,均已申报抵扣。2022年5月7日张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XXX.33元退缴到凯里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于2022年5月X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X日解除取保候审

案件审查过程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5年5月X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25年6月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7月X日补查重报;又于2025年9月X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10月X日补查重报。

辩护结果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33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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