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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律师为组织卖淫罪嫌疑人辩护,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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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232人看过
导读:杨龙是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他深耕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等领域,承办案件超800件。此次,他接受卢某某委托,为其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辩护,经多番努力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湛江律师为组织卖淫罪嫌疑人辩护,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背景介绍

杨龙,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本科及研究生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开始执业。他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工伤理赔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成功办理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相关案件百余件。他还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多次受邀到本地高校、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法律讲座。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卢某某,自2017年上半年起承包经营某美发休闲会所,侦查机关指控其聘请相关人员负责会所管理、客人接待、技师管理、收银等工作,通过会所组织技师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且存在多次卖淫交易,以组织卖淫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开展

杨龙律师接受卢某某的委托后,担任其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他多次会见当事人,耐心倾听卢某某的陈述与辩解,详细核实案件关键细节,了解会所经营模式、人员分工、资金往来等核心情况,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同时,全面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收集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逐一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慎核查。

发现证据缺陷

经深入分析,杨龙律师发现侦查机关认定卢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关于卢某某是否直接参与组织卖淫的核心事实缺乏充分有效证据支撑,部分关键证人证言与书证存在矛盾,且涉案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要求未能达到刑事起诉的法定条件。

提交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杨龙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本案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跟进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杨龙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保持专业沟通,进一步阐述辩护观点,强调补充侦查需重点完善的证据方向,同时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杨龙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对卢某某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解除了对卢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卢某某无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件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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