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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公司二审逆转,成功追回41万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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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851人看过
导读:XX建材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因证据问题败诉。陈兵兵律师代理二审,制定上诉策略,法院采纳意见,改判园林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41万余元。
建材公司二审逆转,成功追回41万货款

在江苏省南京市的法庭上,一场激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正在上演。XX建材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就石材货款问题争执不下,一审败诉让XX建材公司陷入困境。

一审败诉困局

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上海XXXX会所项目”供应石材。合同履行后,园林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付。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以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与证人有效联系、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理由,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XX公司面临着巨大的损失。

二审逆转策略

在此危急时刻,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上诉人代理律师。陈律师于2020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他重点强调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这是园林公司项目经理黄XX确认的交易习惯,且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同时,援引法律规定指出《结算审核表》原件应由园林公司掌控,在XX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此外,他还揭示了园林公司陈述的矛盾之处,并将二审争议焦点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

二审胜诉结局

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XX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陈兵兵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出色的庭审策略,帮助XX公司实现了二审逆转,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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