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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纠纷律师钱飞:代理产品责任纠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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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4 · 10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钱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181003101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0051295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功底深厚,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卓越的把握力。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各类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工伤,公司股权,证券法律,以及公司法律风险控制等多个领域都有着非常出色的表现。将时刻秉承着一个执业律师的道德准则,坚持正义、诚信、专业的工作理念,为您提供最准确、最实用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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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钱飞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现就职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合同争议等五大核心领域。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成功办理案件100余件。典型案例为代理XX公司应诉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执业背景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为其法律执业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他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实务领域深耕多年。作为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以及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钱飞律师在无锡地区法律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他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坚持“一案一策、全程跟踪”的服务模式,其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助理+专项支持”三级协作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专业、细致的处理。

擅长领域聚焦

钱飞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合伙纠纷等。尤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清偿及公司治理与合规事务这五大核心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方面,他善于从证据链断裂点、程序合法性、量刑情节等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多次实现不起诉缓刑罪名降格的辩护成果。在民商事领域,他专注处理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复杂合同纠纷,注重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救济并重,还累计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法律风险。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

在2019-2020年期间,钱飞律师代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是河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为XX公司,第三人是浙XX公司。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原告称钢管交付后出现裂缝问题,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作为经销商无权出具质量检验证明书,该证明书虚假,遂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方积极抗辩

钱飞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进行抗辩。他指出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由于该批货物被告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该公司是生产厂家,因此要求法院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钱飞律师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的有关规定,指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被告还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各方举证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陕西某公司出具的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钱飞律师代表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例如,对现场照片,认为不能证明所述的产品由被告所提供;对罚款通知书,认为是由第三方陕西公司出具,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而非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指出原告只提供了部分,且记录显示被告所提供的产品有产品标码,但原告始终未提供,认为本案涉及的产品并非是被告所提供,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也围绕其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如原告与被告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被告与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一系列试验报告,第三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公司技术人员与原告公司技术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与第三人技术人员的聊天记录等。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也进行了质证,各方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观点。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的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提供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相关报告。原告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之上的无缝钢管出现裂缝后,与被告微信联系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钱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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