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一位擅于构建证据链的刑事辩护律师

一位擅于构建证据链的刑事辩护律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李鉴春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在证据审查方面表现出色。通过梳理边缘证据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不予批捕等有利结果。
一位擅于构建证据链的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困境时有发生,比如言词证据矛盾、书证缺失等,这给案件的定性和辩护带来了极大挑战。李鉴春律师,拥有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的法学学士背景,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十六年的执业经验,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凭借独特的证据审查方法,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以租赁脚手架设备用于周口现代城工地为由,却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介入后,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了客观事实。接着,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并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另一起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数额较大且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然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续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继续跟进,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也全面采纳,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鉴春律师通过对边缘证据的细致梳理,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为当事人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争取到了有利的法律效果,充分展现了他在证据审查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独特方法。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