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早期经历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并且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地积累阅历。这些经历为她后续的律师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阔的视野。硕士毕业后,俞雯律师便投身于律师行业,开启了她的法律实践之旅。
执业机构与职务
俞雯律师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知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广泛的影响力。俞雯律师在这样的平台上,能够接触到更广泛的案件资源和优质的法律团队,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执业年限与案件数量
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俞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展现出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较强的办案能力。如此多的案件处理经历,使她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更加从容和专业地应对。
擅长领域与专业能力
俞雯律师尤其擅长房产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这表明她在房产纠纷方面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她还涉足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此外,她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均有深入研究。她还拥有英语六级、雅思7分、会计从业资格证等专业能力证书,这些跨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使她在处理涉及多方面因素的案件时更具优势。
执业理念与荣誉
俞雯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她也获得了诸多荣誉,如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等。这些荣誉不仅是对她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她在行业内的良好口碑和社会影响力。她还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为普及法律知识做出了贡献。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终审胜诉,客户免担百万租金,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并签收,但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认定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可以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对租金数额作出合理调整,故予以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体现了俞雯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代理能力,能够准确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成功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僵局案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成功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僵局,被告免于高额索赔并促成和解”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胡XX、谭XX,俞雯律师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支付违约金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本案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俞雯律师积极为被告争取权益,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这起案件展示了俞雯律师在房产纠纷调解方面的能力,能够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冲突和高额的诉讼成本。
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案
在“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律师介入,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案件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因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俞雯律师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关键问题展开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这起案件体现了俞雯律师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专业代理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