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工作经历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且为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地积累阅历。硕士毕业后,俞雯律师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律所任职与执业理念
俞雯律师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她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均有深入研究。俞雯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她还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
执业情况概述
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俞雯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其所在律所的联系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执业期间,俞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房产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涉足。
专业能力与荣誉
俞雯律师具备多项专业能力证书,包括英语六级、雅思7分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她也获得了诸多荣誉,如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等。
签了合同想反悔,面对天价违约金如何依法维权
在这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XX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薛XX、芮XX名下房屋。合同签订后,刘XX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随后于6月25日反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薛XX、芮X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即54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俞雯律师向南京市XX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办案策略。首先,指导并协助当事人刘XX收集并提交了在原审中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薛XX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该录音旨在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其次,基于新证据,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辩论,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因此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同时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变更原审违约金判决,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为这起“天价违约金”纠纷画上了句号。在本案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扭转败局,实现再审逆转,搜集关键证据,奠定胜诉基础,精准运用法律,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当事人直接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提供专业支持,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原告委托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与XX公司共同委托汪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因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在本案中,俞雯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助力原告成功收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