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贾琦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2015年11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7年9月在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19763,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砀山县,联系地址是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政务中心司法局东侧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他现任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党支部书记,担任多家企事业法律顾问。
执业理念与规范
贾琦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执业以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至今保持零投诉的良好记录,还收获了数十面锦旗,深受当事人好评。在承办业务过程中,他十分注重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坚决杜绝包打官司、乱许诺、贬低同行和低价竞揽业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他还认真做好传、帮、带工作,带领培养律所新进青年律师。
业务领域与案件量
贾琦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80%,他在经济类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在执业初期,他就在资深律师的带领下涉足刑事辩护业务,如今刑事辩护成为其主要业务方向,同时结合砀山本地实际情况,兼顾婚姻家事业务、交通事故业务和各类合同纠纷业务,每年办理各类案件上百件。
专业提升与成果
数年来,贾琦律师注重学习,积极参加各种专业培训,购置大量学习资料,并向全国优秀同行取经。他不仅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还通过代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发表了《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等多篇专业论文,为业内外人士提供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
获得荣誉
2020年11月,贾琦律师被宿州市司法局派往徐州市律师协会交流学习,获得徐州市律师协会“麦田计划”青年律师训练营第三期辩论赛决赛“最佳辩手”和“最佳团体奖”;2021年9月,获得宿州市律师协会首届律师辩论赛“团体一等奖”;2021年10月,获得宿州市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最佳团体奖”;2022年2月,被评为砀山县“优秀律师”;2022年5月,被聘为砀山县公共法律服务案件质量评查专家库成员。此外,他还获得“安徽省县域律师领军人才”称号,被聘为“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宿州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等。
大型案件与公益活动
贾琦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大型案件。同时,他作风正派,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为群众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近年来,他办理了上百起在全国和地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如涉案上亿的全国首起涉演唱会诈骗案,经辩护主犯仅认定诈骗十六万;全国首起基因检测诈骗案获得缓刑结果;浙江特大销售伪劣产品案获得缓刑结果;砀山119抢劫杀人案作为被害人家属代理人争取到了满意判决;还有数十起公安局撤案、检察院撤诉、检察院不起诉等无罪结果案件,所办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
贾琦律师曾代理某物流公司申请再审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再审申请方某物流公司(原审被告)因与被申请人焦X(原审原告)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之前的民事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贾琦律师及团队接受委托后,对原审案卷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符合法定的再审申请条件。于是代理公司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准备了详实的申请理由与证据材料。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某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案例中,原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面临需履行不利判决的法律风险。贾琦律师团队精准定位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核心争议点,成功启动再审程序,并获法院裁定提审及中止原判决执行,为当事人在再审审理阶段争取了至关重要的程序性胜利与缓冲时间。
刑事辩护降低刑期案
在周X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是一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指控周X涉案数额巨大。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为,2017年4月底,其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后担任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对全案证据深入分析,辩护人认为,在涉案的“浦江演唱会”项目中,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在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基于以上分析,贾琦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本案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民事纠纷,被告人周X无诈骗故意;即便认定犯罪,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积极退赔,应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退赔情节展开论证。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此案例是一起涉及多名被告人、多起事实的复杂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识别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作用地位次要等关键量刑情节,进行了有力辩护,最终实现了大幅降低刑期的辩护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