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于欣律师执业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包括新疆和库尔勒,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其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研究生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不仅如此,于欣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相关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pTBZukI2o3isHwr5Xg64Q?scene=1&click_id=2,同时也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抖音主页链接为https://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
执业理念与案件数量
于欣律师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领域
于欣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涵盖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在这些领域中,其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诈骗罪不起诉案例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检察机关指控何XX构成诈骗罪,但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的量刑情节。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何XX不起诉。这一案例体现了于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能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赌博罪移送起诉。和静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审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于欣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例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为陈XX提供了有效的辩护,使其最终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于欣律师在刑事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通过多起成功案例,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在其他擅长领域,相信其也能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