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执业经历与专业方向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职务与社会角色
陈俊全律师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行业事务的态度。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典型案件成果
陈俊全律师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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