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保障手段,但保险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续保过程中,关于观察期的认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田洁律师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解决了此类难题。
梳理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杨某某购买保险并按时续保,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附加险以有三十天观察期为由拒赔。原告认为购买时被告明确表示按时续保次年无观察期,且主险理赔未算观察期,附加险却要重新计算不合理。
收集关键证据
田洁律师为支持原告主张,收集了多方面证据。包括保险合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证明其中约定“续保、意外医疗无等待期”;申请证人闫某出庭,其作为被告销售人员,证实公司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不存在观察期。
依据法律规定辩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律师指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新增附加险有等待期,“续保”应理解为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成功解决了保险续保观察期认定的争议难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