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纠纷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问题。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她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明确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认为原告二人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由是原告王XX结婚后主要在别处生活,且原告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益分配。而原告认为自己具有被告处村民资格,应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证据审查与反驳
被告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和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作为证据。何小艳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村委会证明,因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名单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名单上未见原告名字、原告也未签字领款,法院也不予采信。
利用生效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做出生效判决,认定二原告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被告虽对该判决申请再审和抗诉,但均未获得支持。何小艳律师利用这一生效判决的事实,有力证明了原告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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