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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辩护难点:自首与主从犯认定如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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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682人看过
导读: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自首和主从犯认定是实务难点。本案中,律师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从犯以争取从轻处罚。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自首且系主犯,不过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相关刑事案件也逐渐增多。在这类案件的辩护中,存在诸多痛点与难点,如自首和主从犯的认定等。张忠秋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面结合其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例进行分析。

案件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倾倒、处置有毒物质铝灰,严重污染环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虽被告人刘X缴纳处置费用且认罪认罚,但公诉机关仍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策略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刘X系自首、从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认为刘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符合自首条件;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法院审查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X和李X与上线商定非法处置废弃物且系合作关系,并约定利润平分,刘X积极参与,与同案犯分工配合,应系主犯,故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同时,被告人刘X主动到案后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不过,被告人刘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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